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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焦作市中级法院量刑标准规范》
作者:jzswls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5/9 14:32:19  点击:1493
 

增补《焦作市中级法院量刑标准规范》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五十三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7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基准型为拘役刑;1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每增加8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单处或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金。

第五十四条【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销售金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6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第五十五条【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刑格】销售金额50万元的,基准型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2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销售金额8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第五十六条【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刑格】销售金额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400万元,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第五十七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一)曾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被行政处罚或被处以刑罚的;

    (二)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给被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未予赔偿的。

                            第三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第五十八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7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五十九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5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数额为犯罪数额的30%以上一倍以下。

第六十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一)           犯罪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           索贿3次以上且犯罪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           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           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六十一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或者30户或者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吸收存款数额3万元或2户或造成直接损失2万元的,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宣判前全部退还的,单处罚金。

第六十二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十三条【单位犯罪量刑格】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的,基准刑为单位判处罚金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吸收或者变相系后公众存款每增加10万元或3户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4.5万元的,对单位增加罚金45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增加刑期一个月。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数额500万元,基准刑对单位处罚金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六十四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一)非法吸收存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二)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行政处罚或被处以刑罚的;

(三)非法吸收存款三分之一以上未退还的;

(四)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第五节       贷款诈骗罪

第六十五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并处罚金2—4万元;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每增加8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2500元。

   第六十六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5万元罚金,每增加32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5000元。

   贷款诈骗4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形”,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5万元罚金,每增加2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5000元。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10%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二)           挥霍贷款或者用带狂惊醒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三)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四)           提供虚假担保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五)           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第六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贷款诈骗20万元或贷款诈骗1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5万元罚金,每增加1.6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6000元。

(一)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二)懈怠贷款逃跑的;

(三)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贷款诈骗数额超过100万元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40至50万元。

第六节     合同诈骗罪

第六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拘役刑;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六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2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个人合同诈骗4万元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20%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务无法返还的;

(六)       使用诈骗的财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十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5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个人合同诈骗20万元并具有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8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20%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个人合同诈骗200万元的,基准行为无期徒刑。

第七十一条【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合同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准刑为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单位合同诈骗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5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单位合同诈骗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3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九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七十八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增加1人或1次,增加刑期四个月;

    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增加1人或1次,增加刑期六个月;造成妇女轻伤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第七十九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增加1人或1次,增加刑期二年;造成妇女轻伤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猥亵儿童,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增加刑期六个月、一年。造成儿童轻伤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第十五节    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为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一百零一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20万元或挪用资金2万元为退还的,基准刑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5000元或为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零二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   挪用资金数额5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二)   未全部退赃的;

(三)   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   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第二十二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     组织、强迫卖淫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刑格】组织他人卖淫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强迫卖淫一人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每增加一人次的,增加刑期二年。

组织、强迫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

    第一百一十九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每增加一个情形,增加刑期二年:

(一)              组织幼女卖淫、组织卖淫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              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              qiangjian后迫使卖淫的;

(五)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一百二十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刑格】有下列情形的,属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有多种协助行为的;

(二)又多次协助行为的;

(三)协助组织幼女卖淫的;

(四)曾因协助组织卖淫受过处罚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   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还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

     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具有前款情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增加1次,增加刑期三个月。

    第一百二十三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一人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每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三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重处特别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20%;旅游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行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20%

第二十三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万以上不满3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3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1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挪用公款15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七条【重处特别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或或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20%。

    第一百二十八条【缓刑适用限制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一)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四)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          未退赃在2万元以上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           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四节    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基准行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三十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刑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一年:

(一)   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一闪个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4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二年。

前款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具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第二十五节   玩忽职守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死亡或者则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

    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一年:

(一)   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一闪个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