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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研究与指导》民商裁判规则8条
作者:jzswls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5/9 14:37:05  点击:1735

1.不宜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股东有限责任是原则。不宜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进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错误规定申请执行期间的执行证书,非为执行依据

——公证机关受理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公证申请,并作出错误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执行证书,该证书不能成执行依据。

3.代书遗嘱虽意思真实,但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

——代书遗嘱虽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不符合《继承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形式要件,故不宜认定为有效。

4.公民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受保护,合法费用可支持

——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受托人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支持。

5.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6.当事人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无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仅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故当事人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无法律依据。

7.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后申请抗诉,再审免交诉讼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后申请检察院抗诉,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不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8.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法院不应启动再审

——根据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规定,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启动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