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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擅自离职 公司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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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zswls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5/9 14:45:05 点击: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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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蔡某原系张家港某轧花剥绒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2004年4月,蔡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再到公司上班。事情发生后,公司书面通知要求蔡某履行劳动合同,蔡某未予理睬。轧花剥绒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轧花剥绒公司与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蔡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再到公司上班,属违约行为。于是依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其他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蔡某赔偿轧花剥绒公司1300元。仲裁生效后,轧花剥绒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评析】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蔡某与张家港某轧花剥绒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蔡某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蔡某单方无故终止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张家港某轧花剥绒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蔡某履行劳动合同,是积极维权的合法举措,值得提倡。但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信任的基础上订立的,需要双方合作才能履行,现蔡某擅自终止合同,双方缺乏合作的基础,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蔡某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300元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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