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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汇总
作者:jzswls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7/9 10:17:24  点击:2477
 

离婚方式问题

1、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答:一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一是诉讼离婚,即一方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1)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3、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现双方均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而现居住地离户籍地比较远且都不愿意回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怎么办?

答:在现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必须有证据(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等)证明一方或者双方在现居住地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4、去民政局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效果是一样的吗?

答:在民政局离婚可以领取离婚证,在法院调解离婚领取的是《民事调解书》,同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处理抚养权问题。唯一不同的是,离婚后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在民政局离婚的当事人要起诉法院获得生效判决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答:(1)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会判离婚;(2)第二次起诉离婚的(部分地区可能需要第三次);(3)其它情形,法院可以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也可以判离,但是此种情形下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6)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

3、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

答:具有以下情形,有机会获得法院判决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0)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4、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

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6、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自动离婚?

答:法律上根本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但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经法院调解不成,可以判决离婚。

婚外情问题

1、 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答:一方出轨,不是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依据,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

 2、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最高法最新颁布的典型案例中,单纯出轨也可以主张赔偿。)

3、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

答: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一方出轨,可否要求另一方净身出户?

答:净身出户并不是法律概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是分割时有可能会照顾无过错方。

5、一方出轨,赠与婚外异性的财产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索回?

答: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以主张索回。 

家庭暴力问题

1、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视为家庭暴力。

2、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答:首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其次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均有义务保护受害者。一旦报警,派出所必须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进行调查,协助就医、伤情鉴定,伤情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向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3、哪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答:(1)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单位等机构的投诉、反映或求助记录;(2)公安机关的报案出警记录;(3)公安机关的出具的告诫书;(4)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5)公安机关委托法医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6)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7)录音录像、受伤照片、短信电邮、悔过书等。

4、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可以。

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答: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起诉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6、 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哪些人有权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受害人本人,若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8、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第二,有具体的请求;

第三,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9、 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0、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后,会在多长时间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答: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1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离婚管辖问题

1、 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单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一方(中国公民)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一方外出打工的,另一方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外出打工一方起诉离婚,应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3、双方(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4. 一方(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双方(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原则上在定居国起诉。除非定居国不受理(以必须在中国起诉为由),可以在中国起诉。分两种情形: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均取得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

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7、 双方(中国公民)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答:应在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8、一方被监禁(在看守所羁押或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如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9、双方均被监禁(在看守所羁押或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原则上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已经被监禁(在看守所羁押或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则由被监禁(在看守所羁押或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1、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审适用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一般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对于一审判决不服,需要上诉的,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答:6个月。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需要多久才能再次起诉?

答:6个月。

抚养权问题

1、 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归谁?

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

答: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6、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答:协商解决,抚育费最好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7、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8、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4、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6、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17、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可以要求变更孩子随自己的姓氏吗?

答:可以,但是离婚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探望权问题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探望权?另一方是否应当协助?

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如何定?

答: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未涉及探望权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父或者母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怎么办?

答: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的权利,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5、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答:(1)未成年子女;(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6、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时怎么办?

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拒不协助的,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彩礼问题

1、 什么是彩礼?

答: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2. 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答: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属于生活绝对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1、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方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到养老保险金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九)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十)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六)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

(七)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债务承担问题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上述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