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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机构能否以“双减政策”和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
作者:jzswls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1/8/27 17:51:17  点击:3463

案情简介

因办学需要场地,某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2131日至203131日,共十年。租金为每年18万,并交付了3万元保证金。然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对房屋漏水、房屋用电、办学资质、对外纠纷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531日,由于下雨,教学楼四楼发生了渗水现象。事后,出租方进行了维修处理。但是某公司以房屋渗水,出租方未进行妥善处理为由提出了退租申请,并要求本年度已缴纳的租金充当第二年度的租金。之后双方协商没有协商好,某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保证金及本年度租金。

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有以下几个

第一,他们主张因为房屋漏水解除合同。双方在主合同中约定房屋漏水由出租方进行维修,在之后的补充协议中也写到,“如在租赁期间出现房屋漏水,由甲方负责及时维修处理,并对因漏水对乙方造成的物品损坏、影响房屋使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出租方对于房屋进行了积极维修,承担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2.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于房屋进行教学活动以及借用办学资质,房屋漏水并未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某公司基于这个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某公司主张因疫情影响招生,需解除合同。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对于逾期交房办证纠纷纪要的第六条中论述了不可抗力抗辩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影响。出卖人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主张免除相应期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应对抗辩事由依法审查、区别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政府部门发布的环境治理停工令、大气污染治理管控措施为逾期交房免责事由,出卖人已前述事由抗辩免责的,应从前述抗辩事由是否不可预见,是否与逾期交房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严格审查,并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环境治理停工令、大气污染治理管控措施已成常态的情况下,不应将该因素视为不可抗力,出卖人以此为由主张减免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所以同理,疫情于2020年初爆发,到现在疫情防控已成为常态化,某公司应当预见到疫情对于留学的影响,对于招生数额的变化应当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故某公司也不能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来主张解除合同。

第三,某公司提出因双减政策的影响主张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双减政策,双减政策指的是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是2021724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其中对于民营校外辅导机构产生根本性影响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五条。主要针对的对象k12阶段的学生,就是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学科类教育培训班。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发布了一个行业协会意见书: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对新政策评估后认为,校外培训机构外部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现有校外培训机构业务与前景带来战略性影响。众多校外培训机构原来承租的办学场所与业务前景已无法匹配需要紧急退租,并将租金用于退还学费、裁减员工补偿等。一些机构向协会反映出现退租困难,并存在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且押金和已预付的租金无法退还等问题。为此,协会专门向参与立法人员、法学专家、专业律师的进行专业咨询并进行论证。相关人士一致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前面所述校外培训机构遇到的房租问题属于民法典规定之情形,适用第533条之规定。

达成见解

但是我们所查询到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分析海外高校专业设置就业方向申请海外名校办理出国签证提供语言培训提供境外服务等。其中,提供语言培训中英语、日语、俄语学习属于国家教育部所规定的学科类教育。服务对象包括高中生 大专生 本科生以及硕士研究生。那么属于双减政策的辐射范围只有提供语言培训,以及向高中在读生和毕业生提供海外留学服务。也就是说,河南东游记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他并不是单纯的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双减政策颁布之后,他仍然可以向受双减政策影响以外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提供海外留学服务。所以该公司并不属于上述民办教育协会所提到的单一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主张依据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所以对于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受到双减政策影响的培训机构,我认为要充分考虑该培训机构是否除了学科培训还有其他业务来支撑公司的运营,以及是否可以从学科类培训机构转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国家依据双减政策,对于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之后,该培训机构是否可以继续运营,以及运营的成本与收入是否悬殊过大,入不敷出,继续承租房屋是否明显不公平。

由于双减政策发布,到目前为止才一个月,所以并没有相关的判例产生,所以以上只是我对双减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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