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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跳槽遭索赔 工作期以合同为准
作者:jzswls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5/9 14:43:26  点击:1357
    [简要案情]张某于2002年7月与某公司签订《应届生服务期限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若张某违约,则要按差一年交1万元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年8月,张某与公司又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3年。今年合同期满,张某准备离开公司,但公司说张某的服务期限是5年,需交2万元违约金,否则不给办转档手续。张某认为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

  【评析】张某与公司所签订的服务期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当服务期限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未变更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张某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2万元违约金,这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