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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为工伤
作者:jzswls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5/9 14:41:00  点击:1240
    [简要案情]C公司职工黄某在车间生产零件时,认为职工张某不服从其质量管理,遂与张某发生争执,并摘下安全帽向张某掷去。张某见状逃离工作岗位走出车间。黄某气愤不平上前追赶,张某遂捡起人行道上的木条向黄某肩部挥去,致黄某受伤。黄某以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为由向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黄某摘下安全帽向张某掷去并在张某逃离出车间后仍上前追赶,不能认定为履行职责的行为,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B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某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亦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等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他人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黄某因质量管理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本属正常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后来黄某摘下安全帽向张某掷去,并在张某逃离工作岗位后仍予以追赶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管理的职责范围,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此种情形下黄某遭受张某反击受伤与质量管理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